关于民法典的书法作品


下面,一起欣赏温州中院
被法治日报“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采用的作品!



余三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科长,温州市美术家协会会员。
作品获全省法院书画大赛三等奖、温州市青年书法大赛优秀奖等。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郑宇,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张元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破产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许旭东,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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